藥毒所106年報
25 壹 試驗研究 動物產品殘留農用藥物調查及評估 「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訂定為依據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該標準係由衛 生福利部會商農政機關訂定之,同時適用 於國產或進口農產品,以維持國與國間農 產品貿易暢通及保障國人飲食衛生安全。 除植物性產品須訂定農藥殘留容許量外, 動物性產品也可能殘留農藥而須訂定相關 標準,因畜牧動物於飼養過程中,可能藉 由飼料或環境暴露殘留之農藥,產出殘留 農藥的畜產品而對消費者具健康危險的風 險。現行「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 準」經統計後有訂定 73 種農藥之相關動 物產品容許量標準,與目前我國核准使用 藥劑及國際標準相比,是尚顯不足的,鑑 於現今食安議題為普遍大眾所關心,農產 品之容許量標準更是與國人是否能取食到 對健康無危險風險的農產品緊密相關,因 此本計畫目的包括: ( 一 ) 透過完善之樣品選定原則,至我國各 地區採集動物源農產品供檢驗,了解 我國實際之動物源產品農藥殘留情 形。 ( 二 ) 建立本國完善之動物源產品農藥容許 量評估制度,以提昇與國際接軌之程 度,有助於我國進出口農畜產品中農 藥殘 留 標準制訂之國際化。 ( 三 ) 透過完善之容許量評估制度、考量國 人取食習慣、農藥危害風險及綜整參 考最新國際如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 (Codex) 等公告標準,建議我國動物 性產品殘留農藥容許量標準,以期我 國於農產品之國際貿 易 上能引用國際 準則而提高其競爭 力 ,並強化我國健 康風險預防管理概念。 本計畫參考國人對於動物性農產品攝 食數據決定各類產品採樣比例,抽驗 204 件包含肌肉及可食性內臟等市售動物源產 品,並採用 QuEChERS 方法前處理後, 以液相層析串聯質譜儀及氣相層析串聯質 譜儀檢驗 122 種以上農藥殘留,其中有 1 件國產豬肉檢驗到 0.02 ppm 芬普尼殘 留,其餘 203 件產品檢測值皆低於定量極 限。爾後輔以檢驗結果及綜整各國包括經 濟合作暨發展組織 (OECD) 、世界糧農組 織及衛生組織農藥殘留專家聯合會議報告 (JMPR) 、歐洲食品安全局 (EFSA) 及美國 環保署 (US EPA) 對於動物產品容許量之 評估指引,並參考最新各國已公告之動物 源農產品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評估農藥 為針對現行我國已核准使用並已建立樣品 檢驗方法之農藥,比對現行法規尚缺乏相 關標準者,再與國際標準相比有缺漏者優 先選定,並依據檢驗結果做滾動式調整, 提出完整評估報告包括: (1) 毒理資料含 每日可接受攝食量 (ADI) 及急性參考劑 量 (ARfD) 標準、 (2) 殘留定義含動物代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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