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毒所機關誌

25 ▼ 1990 年 ( 民國 79 年 ) 組織架構表: 人 事 會 計 總 務 所 長 秘 書 殘 毒 管 制 系 應 用 毒 理 系 農 藥 化 學 系 生 物 藥 劑 系 農 藥 應 用 系 公 害 防 治 系 技 術 服 務 室 行 政 部 門 臺灣省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組織規程 73 年 8 月 11 日七三府人一字第五三六五八號令發布 第一條 臺灣省政府為改進本省農藥應用技術,加強農業藥物、毒物試驗研究,特設立 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 ( 以下簡稱本所 ) ,隸屬於農林廳,其組織依本規程立規定。 第二條本所置所長,承農林廳廳長之命,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三條本所設各系、室,分別掌理左列事項: 一、殘毒管制系:農產品中農藥殘毒及毒性物質之分析、調查、預防及管制與 安全評估標準之研訂事項。 二、應用毒理系:農藥及代謝產物或其他毒性物質毒性之測試與協助安全用 農藥之試驗研究事項。 三、農藥化學系:新農藥之開發及毒性物質之合成並協助公、民營農藥企業 改進生產技術及試驗研究事項。 四、農藥製劑系:農藥配方製劑之改進及農藥成品品質分析標準規格之試驗 研究事項。 五、農藥應用系:殺草劑、殺菌劑、生長調節劑、微生物製劑、殺蟲劑及殺鼠 劑等有關益用藥物使用規範之研訂事項。 六、技術服務室:農藥資料之蒐集,提供最新農藥及毒性物質科技發展之資 訊服務事項。 七、總務室:文書、事務、保管、出納及其他不屬各系室之事項。 第四條 本所置秘書、系主任、主任、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助理、課員、 辦事員。 第五條本所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第六條本所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項。 第七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八條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第九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第 三 篇 機

RkJQdWJsaXNoZXIy ODM4Nz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