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毒所機關誌
26 臺灣省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暫行編制表 職 稱 官等職等 員額 備 考 所 長 簡任第十一職等 一 秘 書 ( 一 ) 由研究員或副 研究員兼任 系 主 任 ( 五 ) 由研究員兼任 主任 技術服務室 主 任 ( 一 ) 由研究員或副 研究員兼任 總務室主任 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一 研 究 員 簡任第十職等 八 副 研 究 員 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九 助 理 研 究 員 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十六 助 理 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十七 課 員 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三 辦 事 員 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 一 會 計 員 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 一 人 事 管 理 員 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 一 合 計 專 任 兼 任 五九 ( 七 ) 臺灣省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組織規程 七十三年八月十一日府人一字第 0 五三六五八號令核定發布 七十七年五月三日府人一字第 0 二四五四二號令修正發布 七十九年六月十二日府人一字第一五 0 八一七號令修正發布 第一條 臺灣省政府 ( 以下簡稱本府 ) 為改進本省農藥應用技術,加強農業藥物、毒物試 驗研究,特設臺灣省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 ( 以下簡稱本所 ) ,隸屬於本府農林廳。 第二條 本所置所長,承本府農林廳廳長之命,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 所長,襄助之。 第三條本所設各系、室,分別掌理所列事項: 一、殘毒管制系:農產品中農藥殘毒及毒性物質之分析、調查、預防及管制、 安全評估標準之研訂,及農民安全用藥之指導事項。 二、應用毒理系:農藥與代謝產物或其他毒性物質毒性之測試,及協助安全 使用農藥之試驗研究事項。 第 三 篇 機關之組織及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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