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陳情案件處理程序
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人民陳情案件處理程序
一、受理:
以書面陳情者,應載明姓名、聯絡方式及具體事項,交本所秘書室收文。
口頭陳情或現場表達不滿,秘書室應將陳情人姓名、聯絡方式及陳述內容詳予記載民眾陳情案件申請表,並向陳情人朗讀或使閱讀後請簽名,以做後續追蹤。但有特殊情形者除外。
電子網路陳情(陳情申訴首長信箱),由技術服務組收文。
二、分文:
書面陳情案件由秘書室負責分文,並登錄人民陳情案件以供研考列管。
口頭陳情或現場表達不滿,除由秘書室依性質請業務承辦組室當場處理,並將填妥後之申請表依前項辦理分文,特殊情形者除外。
電子網路陳情(陳情申訴首長信箱)除由本所技術服務組依性質轉發各組室承辦,並依1.項辦理分文。
三、列管:
各類民眾陳情案件均分別由本所秘書室研考列管,追蹤處理期限。
四、回復:
書面陳情處理時限不得超過三十日。口頭陳情或現場表達不滿,主辦組室當場處理,提供舒解機制為原則,並以正式文書回復。所長信箱及所長與民有約處理時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陳情案件,法規另訂有處理期限,或各類案件經簽奉所長核准訂有處理限期者依其規定。
因案情複雜致未能在規定期限辦結者,應將展延理由、辦理期限函復陳情人。
答復人民陳情案件時,應針對案情內容敘明具體處理意見及法規依據,以簡明、肯定之文字答復陳情人。
五、結案:
書面陳情案件以具體函復陳情人,口頭陳情或現場表達不滿,於獲得改善為結案。所長信箱及所長與民有約以具體內容電子函復為結案。
六、公布:
民眾陳情之處理,獲得改善或使本所業務在整體上獲得改進者,得公布本所網站周知,增進民眾對本所為民服務之認識與支持。
七、其他:
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受理,但仍應登記,以利查考:
1.無具體內容、未具姓名或住址者。
2.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復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3.經查證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住址屬偽冒、匿名虛報或不實者。
4.非陳情事項之主管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已分向各主管機關陳情者。
八、民眾陳情案件申請表。
附加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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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人民陳情案件申請表
(檔案大小: 76 kb 、更新日期:2023/07/26、檔案下載:352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