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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及其他物質之溫血動物毒性及致變性委託試驗申請須知

點閱: 8312
資料來源: 農業藥物試驗所
更新時間: 2024/11/25

農藥及其他物質之溫血動物毒性及致變性委託試驗申請須知

壹、農藥及其他物質之GLP試驗服務項目包括:

  1. 農藥及其他物質或飼料添加物對溫血動物急毒性試驗

  2. 農藥及其他化學物質之致變異性試驗

  3. 微生物農藥與肥料對溫血動物急毒性與致病性試驗

  4. 水域與陸域生物之環境毒性試驗 (斑馬魚、水蚤與蜜蜂)

貳、委託者申請農藥 (植物保護劑) 委託試驗得隨時向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應用毒理組辦理,其他物質(如保健產品等)需事先洽詢。

叁、委託者申請委託試驗時可採公文函送或親送並同時檢附下列資料:

  1. 填妥委託試驗申請單 (附件一) 依單項試驗物質乙式乙份。

  2. 並請參考(附件二)送件需求量及收費與收件標準,付款請開立抬頭為「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畫線即期支票或電匯。

  3. 與其他視需要而指定輔佐之文件或資料,以上各項齊備後,方接受列入委託試驗。

肆、試驗期限以研究主持人簽署研究計畫書起始日起(本所另行通知)在預計排程限期內完成。試驗報告採紙本乙式與同時提供電子檔函文方式寄送委託者,同時有申請英文報告者,另依據試驗項加以收費,額外再追加英文報告者僅受理原中文報告二年內之報告,並依追加試驗項付費。

伍、本所同意接受申請後,將隨公文寄發已註記識別編號之毒理試驗委託申請單影本 (可視同合約書)及完成付費試驗費用收據予委託者。

陸、本委託試驗經申請後若不能於限期內進行,委託者已繳費用得申請退費,本所當無息退還該試驗項目所繳納之全部費用。但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雖不能按期進行試驗,其試驗費用仍不予退還:

  1. 試驗期間內遇不可抗拒因素而無法完成者。

  2. 試驗期限展延經雙方同意者。

  3. 其他可歸責於委託者之因素。

  4. 試驗物質經入案點收後超過2周取消委託,或於研究執行中委託者提出請求變更,導致必須重新調整進度時程,本所將視情況額外酌收費用。

柒、本委託試驗各項試驗係依GLP國際規範 (如OECD GLP) 與方法 (如OECD Test Guideline)進行,委託者應瞭解GLP規範的要求,尤其是與試驗單位管理階層、研究主持人相關的部分,其細節可參考OECD GLP系列出版品NO.11:1998。

捌、本所GLP實驗室為委託者資料建檔、業務聯繫之目的,須蒐集您的姓名、聯繫方式等資料,僅作為雙方業務往來期間的資料建檔及業務聯繫之用。委託者可依法行使請求查詢、閱覽、補充、更正與刪除。本須知內所列試驗項目與完成限期增減及各項資訊變更,由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隨時提供委託者參考。本修正案自民國110年04月06日起正式施行。

附加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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