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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10、11月農業要聞(66)

點閱: 1530
資料來源: 農業藥物試驗所
更新時間: 2018/05/15

(出版年月:2017/12)

積極拓增新勞動力 行動化媒合服務 推動青年度假打工 改善農業缺工

 農委會為解決國內農業缺工情形,自103年起建置「農業聯合徵才平台」,彙集全國各地農場職缺,提供18歲以上學生暑假農業打工的機會,學生除以基本工資計薪,賺取工資外,並額外補助獎勵金、意外險及醫療險,至今已提供983名學生於210家農場進行暑期農業打工。該會並自106年度起規劃獎勵高中生及新南向國家僑生從事農業職涯探索,安排寒暑假至農場學習農業實務操作,並提供一個月(20天)的1萬元獎勵金,預計第一學年將有200名本國學生及100名僑生投入。

 農委會表示,為建立良好勞動力媒合、調配與運用等資訊整合,已於本年度委外開發建置「農業人力資源平臺」,已提供全區、跨區、不同農作季節缺工人力之供需調配運用,並開發「農業缺工好幫手」APP,透過線上媒合機制,推動青年度假打工,尋找合適的缺工農場,改善農業缺工問題。(農委會 106.10.17)

跨部會推動芬普尼藥物殘留標準訂定 嚴遵國際原則、產食動物維持禁用

 106年以來,市面出現數起雞蛋驗出芬普尼農藥殘留事件,因國內現行無殘留標準而影響違規裁罰,農業委員會表示,由於我國未曾以相關科學資訊評估雞蛋芬普尼殘留標準,依現制芬普尼不得檢出現行檢驗方法極限為5 ppb,但殘留量須考慮環境背景值,須蒐集相關科學資料訂出安全且不違科學原則的合理值,使畜牧業者能有所遵循(芬普尼不得使用於產食動物之原則不變),這是為了保障食安採取更能落實的作法。部分外界人士以「放寬標準」罪名製造民眾對政府的誤解,阻撓殘留標準訂定,使得政府無法獲得執法的工具,阻礙全民對食安的追求,不但影響消費者對國產雞蛋信心,也讓規矩生產的農友蒙受極大的損失。

 有鑑於黃豆、玉米、小麥等可製成飼料的穀物,在國外種植時可使用芬普尼,可能在製成飼料被雞隻吃下肚後形成殘留,因此,國際上均針對雞蛋訂出芬普尼殘留標準,包括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為20ppb、日本為20ppb,美國則為30ppb。我國雖已禁用芬普尼的噴灑型水懸劑,但仍可使用粒劑於玉米、水稻;此外,農委會過去5年共驗超過100件飼料,未曾檢出芬普尼。

 農委會說明,依據法定分工,有關藥物殘留標準係由衛生福利部(衛福部)訂定,對於有合法使用藥物之行為(如芬普尼合法用於農作物,而農作物被產食動物攝入,最後人類再食入產食動物及其產品),還須經國內外實驗、動植物殘留量,以及芬普尼的每人每日攝取量(ADI)等綜合評估後並經專家委員會議審議,才得以訂定殘留標準,過程嚴謹,以維護食品安全。

 防檢局強調,即使衛福部訂定雞蛋芬普尼殘留標準,雞農仍不得使用芬普尼於產食動物,同時,芬普尼已列為養禽場例行檢驗項目之一,若有違規使用將依規定裁罰。另外,農委會刻正修正《畜牧法》,未來若發生重大食安事件,則直接撤照撤證,勒令違法蛋雞場停業。籲請各界支持芬普尼殘留標準的訂定,讓雞蛋產業有安全生產的依據,消費者有安心吃蛋的權利!(農委會 106.11.2)

行政院院會通過「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期立法院於本會期完成修法,讓農田水利會更能發揮專業效能

  11月9日行政院院會通過農委會擬具之「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為配合將農田水利會升格改制為公務機關之需,增訂停止辦理會長及會務委員選舉,並將臺灣北基等15個農田水利會之第四屆會長及會務委員任期延長,使其與臺北市七星及瑠公等兩個農田水利會同時於109年9月30日卸任,會長與各級職員準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等相關規定。

  農委會表示,目前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所賦予水利會之公權力不足,以致在業務執行時常遭遇困難,如灌溉水質受污染僅能通知地方環保機關處理,無法達到即時防治之目標,危害農產品安全;另目前尚有54萬公頃農地非農田水利會服務範圍,其農業灌溉設施不足,為讓更多農民受惠,實有必要擴大其服務範圍;且政府每年補助農田水利會約60億元之人事費及工程經費,實有必要針對農田水利會業務功能與組織設計進行研討,以提升專業服務效能。

  對於為何延長現任會長、會務委員任期,農委會說明,由於臺灣北基等15個農田水利會之第四屆會長及會務委員任期將於明(107)年5月31日屆滿,而臺北市七星及瑠公等兩個農田水利會之第四屆會長及會務委員任期則至109年9月30日屆滿,兩者相差兩年四個月。為利農田水利會升格改制為公務機關後之業務功能與組織設計,爰本次「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重點為終止會長及會務委員選舉,並將臺灣北基等15個農田水利會第四屆會長及會務委員任期延長,使其與臺北市七星及瑠公等兩個農田水利會同時於109年9月30日卸任。

  農委會指出,該會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盼立法院於本(第9屆第4)會期完成修法程序。並對於改制升格為公務機關後之人事制度、組織設計、資產運用與管理及基層水利小組組織運作等事項,持續加強與各農田水利會溝通,以維護水利會既有員工權益,創造農民最大的福祉。(農委會 106.11.9)

資訊公開引導適地適用 推動綠能設施共榮發展

土地編定前之祖墳、土地公廟不影響太陽能板設置

    農委會表示,為保護農地及維護農業生產環境,農地存在違規使用情形,應於違規情節排除後,始得同意容許使用設置農業設施,惟法規亦有規範例外情形,當視個案狀況予以認定。

    農委會強調,鑑於土地使用管制在用地編定之初,土地上已有部分設施物存在,如祖墳、土地公廟等既存於農地上之事實,故該會在相關法規規定上,對於該類設施物已有例外適法處理之情形。針對報載個案發生之問題,農委會表示將由該會農業綠能專案小組協助地方政府及光電業者視實際狀況務實解決。

透過資訊公開,以利引導適地發展,共創農電雙贏

    對於已公告不利農業經營地區範圍得設置免與農業經營結合之綠能設施,農委會已建置查詢圖臺,並公開農業及農地資源盤查結果供外界參考,光電業者可透過該圖臺(https://map.coa.gov.tw/farmland/survey.html),事先掌握土地使用現況及適法性,作為投入評估之依據。(農委會 106.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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