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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保護信箱(106)

點閱: 655
資料來源: 農業藥物試驗所
更新時間: 2024/08/23

Q:公司計劃登記1-MCP詳如附件,登記該產品屬於何種分類項目? 要提交什麼資料?


1-MCP登記

A:1.有關1-Methylcyclopropene (MCP,CASRN: 3100-04-7),此有效成分在美國無需殘留容許量,依歐盟資料,原體可能依據製程含有不同的關注性不純物限量。作用機制為生長調節劑,但並非天然產物,如評估危害風險較大可能歸類為有機化學製劑。
2.農藥登記須要繳交之各項資料,請參考相關法規規定,或洽詢本所技術服務組,如屬登記分類尚未能明確者,建議申請個案諮商,與所內專家針對個案的特殊性及國際上的管理方式討論合理適當的登記類別及其登記資料需求。

Q:菲克利目前能使用於紅豆上嗎?因菲克利使用範圍標示「適用於乾豆」,紅豆在作物分群也為「乾豆類」,但衛福部在紅豆上未標示「菲克利」殘留標準,是否為不得檢出?

A:1.紅豆乾燥後屬容許量作物分類表之乾豆類,目前乾豆類之菲克利訂有0.2ppm之容許量,但菲克利並未核准使用於紅豆,僅得使用於大豆、綠豆等。
2.農藥使用範圍應先釐清作物再看注意事項,注意事項加註適用於乾豆,係指適用於以採收乾豆為標的者,與作物分類之乾豆類不同。

Q:如何確認展著劑的產品屬性以及展著劑應標示事項包含哪些?

A:農業用展著劑應是屬於成品農藥使用時需添加增強農藥藥效之製品。
1.展著劑應有符合GHS的安全資料表(SDS),不宜有危險級之致癌性、致突變性、生殖毒性。並應依SDS第二節的危害辨識及分類,清楚標示其危害性。業者名稱地址、製造者資訊、包裝容量、有效期間、使用方法與範圍、使用時注意事項等,原則上可參考農藥標示管理辦法,但展著劑並非農藥管理之範疇。
2.標示得免依農藥標示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倘該化學品屬符合國家標準CNS15030,具物理性或健康危害者,依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規定,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提供該化學品與事業單位或自營作業者前,應於容器上標示上開規則第5條所定事項(包含危害圖式、名稱、危害成分、警示語、危害警告訊息、危害防範措施、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等),並提供符合同規則第13條規定之安全資料表。惟考量展著劑目的用途,於實務上除標示前揭危害資訊外,應再包含有效期限、使用方式(如稀釋倍數)及相關注意事項等內容。

Q:1.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中的茶類(茶葉等)當初農藥所是以茶乾評估其容許量嗎?2.茶菁是否適用茶類之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3.茶菁若要檢測農藥殘留,適用何種公告方法?4.如需引用容許量標準,茶菁有制式的烘乾程序嗎?5.茶菁烘乾成茶乾過程,其農藥濃縮或降解之風險如何評估?

A:1.我國茶葉中農藥殘留容許量的確是以茶乾的殘留分析結果進行評估及研訂。
2.茶菁因非為最終農產品型態,不適用茶葉農藥殘留容許量。
3.若需分析茶菁中農藥殘留量,可參考公告方法(五)I類 (適用於新鮮之蔬果類 、香辛植物及其他草本植物等水分含量高之檢體),但需自行評估基質干擾及回收率;另,亦得使用其他可分析生鮮農產品的農藥殘留分析方法,如質譜快檢技術。
4.目前並無制式的製茶烘乾方式,原則上現有茶葉農藥殘留容許量可適用不同方式製作之茶乾。
5.農藥種類繁多特性不一,一般而言,茶菁加工可能因加熱導致茶葉脫水使殘留農藥因濃縮作用而提高其殘留量(濃度),使茶乾中農藥殘留量高於茶菁;另一方面,有些藥劑可能因熱不穩定或揮發性強而在製茶過程中大量降解或揮散,亦可能導致茶乾中殘留量反而低於茶菁者。

Q:下圖雜草名稱及其防治方法為何?


苦巨菜

A:圖中雜草的名稱為苦巨菜,為多年生草本,具匍匐根,若以人工拔除需連根拔起,清除根系。若需使用除草劑,建議可施用系統性的除草劑(如:二、四-地、百速隆、嘉磷塞等)。惟使用前述之除草劑前,應先確認該雜草生長於何種作物田、非耕作農地或草皮,並請依農業部公告之藥劑使用範圍及方法施用除草劑,建議可查詢農藥資訊服務網或植物保護資訊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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