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應用申請服務
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 檔案應用申請服務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機關檔案目錄查詢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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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
檔案法第17條至第21條 |
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ODT檔) |
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PDF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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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 |
一、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所檔案,可直接利用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系統產出之申請書,或下載填具「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檔案應用申請書」向本所申請。 二、前項申請書得以親自持送或郵寄方式送交本所。 |
檔案應用申請書(空白) (附件1-1) |
檔案應用申請書(空白) (附件1-2) |
檔案應用申請書(參考範例) (附件1-3) |
檔案應用申請書(參考範例) (附件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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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及回復 |
一、申請案件之准駁,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二;前項辦理時間,如有補正資料者,自補正之日起算。本所審查申請案件是否符合規定,如有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通知申請人於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無可補正者,得駁回申請。 |
檔案應用申請書(空白) (附件2-1) |
檔案應用申請書(空白) (附件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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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用服務處所及開放時間 |
一、檔案應用處所:臺中市霧峰區舊正里光明路11號(辦公室驗大樓第四會議室)。 二、開放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9時至11時30分及下午2時至4時30分;國定例假日不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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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
一、申請人至檔案應用處所應出示准駁通知書及身分證明文件,並完成登記程序,始得進入。 二、申請人進入閱覽場所,應注意下列事項:
三、申請檔案閱覽、抄錄或複製時,應保持檔案完整,不得有下列行為:
四、申請應用檔案時,不得攜出閱覽處所,並應當日歸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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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 |
一、申請應用檔案經核准者,其費用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訂定之「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規定辦理。 二、本所依規定收取費用並開立收據交付申請人。 |
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 |
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 (附件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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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書 |
委任書 |
委任書 |
委任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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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目錄查詢 |
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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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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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1-案應用申請書(空白)
(檔案大小: 20 kb 、更新日期:2025/05/02、檔案下載:24次) -
附件1-2-檔案應用申請書(空白)
(檔案大小: 167 kb 、更新日期:2025/05/02、檔案下載:1次) -
附件1-3-案應用申請(參考範例)
(檔案大小: 21 kb 、更新日期:2025/05/02、檔案下載:23次) -
附件1-4-檔案應用申請(參考範例)
(檔案大小: 183 kb 、更新日期:2025/05/02、檔案下載:1次) -
附件2-1-檔案應用申請准駁表
(檔案大小: 19 kb 、更新日期:2025/05/02、檔案下載:0次) -
附件2-2-檔案應用申請准駁表
(檔案大小: 54 kb 、更新日期:2025/05/02、檔案下載:0次) -
附件3-1-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檔案管理局核頒訂)
(檔案大小: 29 kb 、更新日期:2025/05/02、檔案下載:0次) -
附件3-2-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檔案管理局核頒訂)
(檔案大小: 179 kb 、更新日期:2025/05/02、檔案下載:1次) -
附件4-1-委任書
(檔案大小: 15 kb 、更新日期:2025/05/02、檔案下載:0次) -
附件4-2-委任書
(檔案大小: 131 kb 、更新日期:2025/05/02、檔案下載: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