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展開功能表▼
:::

▶展開選單

:::
:::

檔案應用申請服務

點閱: 495
資料來源: 農業藥物試驗所
更新時間: 2025/05/20

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 檔案應用申請服務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機關檔案目錄查詢連結

依據

檔案法第17條至第21

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ODT)

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PDF)

申請

一、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所檔案,可直接利用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系統產出之申請書,或下載填具「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檔案應用申請書」向本所申請。

二、前項申請書得以親自持送或郵寄方式送交本所。

檔案應用申請書(空白)

(附件1-1)

檔案應用申請書(空白)

(附件1-2)

檔案應用申請書(參考範例)

(附件1-3)

檔案應用申請書(參考範例)

(附件1-4)

受理及回復

一、申請案件之准駁,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二;前項辦理時間,如有補正資料者,自補正之日起算。本所審查申請案件是否符合規定,如有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通知申請人於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無可補正者,得駁回申請。

檔案應用申請書(空白)

(附件2-1)

檔案應用申請書(空白)

(附件2-2)

應用服務處所及開放時間

一、檔案應用處所:臺中市霧峰區舊正里光明路11號(辦公室驗大樓第四會議室)。

二、開放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9時至11時30分及下午2時至4時30分;國定例假日不開放。

 

 

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至檔案應用處所應出示准駁通知書及身分證明文件,並完成登記程序,始得進入。

二、申請人進入閱覽場所,應注意下列事項:

  1. 禁止飲食、吸菸、大聲喧嘩及影響妨礙他人之行為。

  2. 不得破壞環境整潔。

  3. 禁止攜帶任何易損害檔案之工具。

  4. 抄寫檔卷時,以使用鉛筆或可攜式電腦為限。

  5. 本所提供應用之器材須妥慎維護,不得破壞。

三、申請檔案閱覽、抄錄或複製時,應保持檔案完整,不得有下列行為:

  1. 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2. 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3. 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四、申請應用檔案時,不得攜出閱覽處所,並應當日歸還。

 

 

費用

一、申請應用檔案經核准者,其費用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訂定之「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規定辦理。

二、本所依規定收取費用並開立收據交付申請人。

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

(附件3-1)

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

(附件3-2)

委任書

委任書

委任書
(附件4-1)

委任書
(附件4-2)

檔案目錄查詢

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

https://near.archives.gov.tw/home

 

附加檔案

▼展開網站導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