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十年量減半食安環保必加值
由於芬普尼農藥雞蛋事件,凸顯農藥環境用藥食安風險,為
改善農產品食安,農委會除整合農產品標章、強化農產品溯源管
理與提高國內糧食自給率,主任委員林聰賢宣示,預計在
10
年
後,也就是
2027
年,達成全國農藥使用量減半的目標。
為推動十年化學農藥減半政策,農委會預計採行以下十項建
構完善的行動策略,預估可讓低毒有效的化學藥劑及非農藥防治
資材取代高風險的農藥,並促使使用者精準合理用藥。
1.
強化作物病蟲害綜合管理技術研發與推廣,藉由採行田間衛生
及物理與其他非農藥防治技術,有效控制病蟲害發生。
2.
開發替代性生物性防治資材並評估資材補貼政策,適時讓農民
擇優採用。
3.
盤點高用量高危害化學農藥清單,分析高用量原因與盤點替代
方案,評估淘汰之可行性。
4.
提高學名藥上市門檻,透過調整農藥登記資料要求方式,減少
學名藥價格低易濫用之現象。
5.
依農藥安全性建立分級管理制度,促進高安全性等級農藥之核
准登記。
6.
推動非農業用地禁用除草劑,研擬配套措施與執行期程,以逐
步落實。
7.
植物醫師法完成立法前,鼓勵農民團體聘用實習植物醫師,指
導農民精準合理用藥。
8.
將農藥販賣業者及其管理人員學歷提高為大專院校以上,並增
加管理人員在職訓練時數。
9.
推動農藥代噴制度,鼓勵農藥代噴業者登記為業。
10.
研議調整農藥相關制度,如稅制調整之可行性。
農委會表示,該會將持續定期辦理農藥減半策略檢討會議,
滾動式檢討相關細部規範與推動現況,讓十年化學農藥減半政
策,在降低農藥使用次數及使用量並兼顧農業生產的情形下,逐
步達成農藥減半的目標。
(
農委會
106.12.06)
農委會以「人、地脫鉤」模式先行試辦輔導實際耕作
者申請參加農保
為讓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有保障,農委會由現行「認人、認
地」方式申請農保逐步調整,即採「人、地脫鉤」模式辦理。首
先將從輔導實際耕作者(以下簡稱實耕者)申請參加農保,
107
年將試辦後再滾動檢討相關機制。
人地脫鉤,保障實耕者農保權益
農委會說明,
89
年農業用地(以下簡稱農地)開放自由買賣
後,農地所有權與農業經營權逐漸分離,擁有農地之地主並不一
定為實耕者。再者,農保係職域性社會保險,其保障對象應為以
農業維繫生計者。依此,該會研提方案並將配合修正「從事農業
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以
下簡稱農保審查辦法),以輔導實耕者申請參加農保。
農委會就該方案內容說明如下:
(
一
)
適用對象:參加重大農業政策且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之實
耕者。其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1.
初次申請須為
65
歲以下。
2.
本人全年收入超過新臺幣
25
萬元或全年生產成本超過
15
萬元,或農地經營規模符合「實耕者申請參加農保之經營
面積認定基準」。
(
二
)
受理機關:農委會各區農業改良場(以下簡稱農改場)。
(
三
)
辦理方式:改良場會同農地坐落所在地農會、鄉
(
鎮、市、
區
)
公所及農糧署各區分署,派員辦理現地勘查,改良場應
以書面通知審查結果,並就審查結果合格者核發證明文件。
實耕者得持該證明文件,依農保資格審查辦法規定申請參加
農保。
配合修正農保審查辦法補充說明
(
一
)
增訂實耕者得申請加保之資格條件,其條件為符合農委會各
農改場認定於農地依法從事農業生產者。
(
二
)
增訂以實耕者資格條件加保者,須無自有農地、或無承租農
地或其他合法使用他人農地之書面文件;且其使用之土地應
符合土地使用管制相關規定。
(
三
)
增訂以實耕者資格條件加保者應檢具之相關證明文件,即其
應檢附農委會各農改場出具之從事農業生產之證明文件。
(
四
)
增訂以實耕者資格條件加保者申請加保得免辦理現地勘查。
(
五
)
增訂實耕者加保後之申報義務,每年應向農委會各農改場
重新申報於農地依法從事農業生產,如未辦理者,得逕予退
保。
(
六
)
增訂實耕者加保後之資格清查,如土地所有權人向農會提出
書面異議時,農會得逕予退保。
(
農委會
106.12.27)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修正通過 農委會感謝立法委員與
各界支持 搭配組改、擴大灌區、產業結構調整逐步實
現新農業藍圖
立法院
17
日凌晨三讀通過「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二十三
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條修正草案」,農委會主委林聰賢對修
法過程中,立法委員、學術社群、水利會與各界的支持表達感謝,
尤其在部分有心人士刻意誤導製造對立之下,執政黨立院黨團成
員仍展現堅定意志,全力支持,農委會非常感謝,接下來將以具
體的行動,落實水利會改革,透過組織改造、擴大灌區服務,進
行農業產業結構調整,以提高農民所得,逐步實現「新農業」擘
劃藍圖。林聰賢主委也強調,這次修法完成,正是下一階段改革
的開始,修法過程中,各界雖有不同意見,但相信共同目標是希
望讓臺灣農業未來更好,後面還有很多工作,需要各界合作推動,
企盼大家能攜手同心,向前邁進。
農委會表示,此次草案修正重點為停止會長、會務委員選舉,
並將臺灣
15
個農田水利會第
4
屆會長及會務委員任期由
107
年
5
月
31
日
(
原任期屆滿
)
,延長至
109
年
9
月
30
日止
;
會長及水利
會職員準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應嚴守行政中立,依法推行政
府政策。農委會說明,將臺灣水利會會長與會務委員任期延長與
台北市七星、瑠公農田水利會會長一致,規劃於任期延任
2
年
4
個月期間,與水利會、學術界、社會各界人員討論改制升格後農
田水利會的組織設計、財產處置、人員工作權保障等細部規劃,
期全國
17
個農田水利會一同於
109
年
10
月
1
日改制升格。
農田水利會改制升格已完成第一階段修法程序完成,於第二
階段修法將對農田水利會改制條例、農業部組織法及農田水利
法等三項法案進行研修,對於此次修法過程中,社會各界對水利
會體制討論建言,農委會也將於第二階段改制設計納入參考,以
達發揮農業水資源最大利用效益與服務更多農民目標。
(
農委會
106.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