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農藥科學第四期電子書

植保資材毒理試驗平臺成效 5 ( 新公告分類 ) 之物質,其毒理資料要件 是以排除法證明,符合 low risk substances 的要求,例如不具致癌性、不具致變異 性、不具生殖毒性 …. 等。 毒理試驗需求之判斷依據與試 驗指引 我國農藥管理法規中對天然素材類的 毒理試驗項目需求如前述,視個案需要指 定所需之毒性試驗。一般而言,為瞭解產 品毒性等級與刺激性,口服急毒性與眼刺 激性為基本必備資料,其餘視產品組成分 安全性,並參考產品劑型與田間使用方 法,評估各產品所需之毒理試驗 (8) 。其判 斷依據 (1) 參考過去已登記的成品農藥 中,尚未有皮膚暴露毒性較口服暴露高, 因此對高安全性的天然素材農藥,除非其 口服急毒性屬於中等毒以上者,才要求需 再提供皮膚急毒性試驗; (2) 固體形態的 粉劑因有粉塵吸入風險疑慮,常需要求提 供呼吸急毒性試驗;液劑因考量易由皮膚 吸收風險,尤其是乳劑需提供皮膚過敏性 試驗; (3) 當眼刺激性結果為中度刺激以 上者,則需再提供皮膚刺激性試驗; (4) 若使用於水生作物,則需提供水生生物毒 性試驗,包括淡水魚類急毒性與淡水無脊 椎生物急毒性試驗; (5) 施用對象為蜜源 或粉源植物,則需提供蜜蜂急毒性試驗, 包括蜜蜂成蟲口服急毒性與接觸急毒性試 驗。最後還需依據上述的毒性資料對產品 做綜合性安全評估,如有出現神經毒症狀 或其他安全疑慮時,則另需提供出生前發 育毒性試驗或 28 天甚至 90 天餵食性毒性 試驗,並依試驗結果說明產品之安全性或 使用上之注意事項,如建議加註警語或毒 性等級。 藥毒所自從 2010 年開始提供業界產 品符合 GLP 之毒理安全性委託試驗服 務,累積多年的豐富經驗可協助研發產品 製備毒理試驗登記資料,且本計畫的毒理 試驗運作平臺是由不同領域的實驗室組成 之合作團隊。每項試驗均遵循 OECD 之 優良實驗室操作規範 (13) 及參考美國環保署 (United State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 USEPA) (16) 或 OECD 試驗指引 (14) 操作,且不同毒性試驗有不同參考之試驗 指引 ( 表二 ) ,本計畫運作平臺計可協助 10 項毒性試驗,未來將持續擴增鳥類口 服急毒性與蚯蚓毒性試驗等委託試驗服 務。 毒性試驗之毒性分類參考標準 急性毒性試驗為評估毒理安全之重要 試驗,可由不同途徑暴露測試物瞭解對哺 乳動物急性毒性及刺激性,作為毒性分類 及標示之依據。急性毒性試驗包括口服急 毒性、皮膚急毒性、呼吸急毒性、眼刺激 性、皮膚刺激性及皮膚過敏性等 6 項。口 服急毒性、皮膚急毒性及呼吸急毒性試驗 主要觀察 14 天內引起的急性致死毒性 (7,8) ,並估算其導致半數動物死亡之劑量 或濃度值 (median lethal dose, LD 50 或 med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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