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毒所機關誌
29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暫行編制表 職 稱 官等職等 員 額 備 考 暫行 員額 合理 員額 所 長 簡任第十二職等 一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 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 十二」未規定前,暫以簡 任第十二職等辦理。 副 所 長 ( 一 ) ( 一 ) 由研究員兼任。 組 長 ( 七 ) ( 七 ) 由研究員或副研究員兼 任。 三、農藥及毒物之有機合成技術之研究、農藥配方製劑之改進、農藥成品品 質分析、標準規格之試驗研究事項。 四、低毒性天然物、微生物及其產物、化學傳訊素等生物與生化製劑標準規 格及品質管制之試驗研究事項。 五、殺草劑、殺菌劑、生長調節劑、微生物製劑、殺蟲劑與殺鼠劑等有關農藥 使用及整合性植物保護規範之研訂事項。 六、雜草、農藥、公害污染物在農業環境中之分布與其對農作物生長及品質 影響之試驗研究事項。 七、農藥及毒物科技發展資訊服務、農藥安全使用推廣教育、經濟效益評估 與受委託辦理農藥登記試驗及資料綜合分析等服務事項。 第三條本所設七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第四條 本所設秘書室,掌理有關研考、議事、公共關係、文書、檔案、印信、出納、 事務管理、財產管理及其他不屬於各組、室事項。 第五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所務,並指揮監 督所屬員工;副所長一人,襄理所務。 第六條 本所置組長、研究員、副研究員、主任、助理研究員、助理、組員、技佐、辦 事員、書記。 第七條 本所設人事室,置主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八條 本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組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九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第十條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訂定,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備查。 第十一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六條、第八條,自中華民國 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生效。 第 三 篇 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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