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極拓增新勞動力行動化媒合服務 推動青年度假打
工改善農業缺工
農委會為解決國內農業缺工情形,自
103
年起建置「農業聯合
徵才平台」,彙集全國各地農場職缺,提供
18
歲以上學生暑假農
業打工的機會,學生除以基本工資計薪,賺取工資外,並額外補助
獎勵金、意外險及醫療險,至今已提供
983
名學生於
210
家農場進
行暑期農業打工。該會並自
106
年度起規劃獎勵高中生及新南向國
家僑生從事農業職涯探索,安排寒暑假至農場學習農業實務操作,
並提供一個月
(20
天
)
的
1
萬元獎勵金,預計第一學年將有
200
名
本國學生及
100
名僑生投入。
農委會表示,為建立良好勞動力媒合、調配與運用等資訊整
合,已於本年度委外開發建置「農業人力資源平臺」,已提供全區、
跨區、不同農作季節缺工人力之供需調配運用,並開發「農業缺工
好幫手」
APP
,透過線上媒合機制,推動青年度假打工,尋找合適
的缺工農場,改善農業缺工問題。
(
農委會
106.10.17)
跨部會推動芬普尼藥物殘留標準訂定嚴遵國際原則、
產食動物維持禁用
106
年以來,市面出現數起雞蛋驗出芬普尼農藥殘留事件,因
國內現行無殘留標準而影響違規裁罰,農業委員會表示,由於我國
未曾以相關科學資訊評估雞蛋芬普尼殘留標準,依現制芬普尼不得
檢出現行檢驗方法極限為
5 ppb
,但殘留量須考慮環境背景值,須
蒐集相關科學資料訂出安全且不違科學原則的合理值,使畜牧業者
能有所遵循(芬普尼不得使用於產食動物之原則不變),這是為了
保障食安採取更能落實的作法。部分外界人士以「放寬標準」罪名
製造民眾對政府的誤解,阻撓殘留標準訂定,使得政府無法獲得執
法的工具,阻礙全民對食安的追求,不但影響消費者對國產雞蛋信
心,也讓規矩生產的農友蒙受極大的損失。
有鑑於黃豆、玉米、小麥等可製成飼料的穀物,在國外種植時
可使用芬普尼,可能在製成飼料被雞隻吃下肚後形成殘留,因此,
國際上均針對雞蛋訂出芬普尼殘留標準,包括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
(CODEX)
為
20ppb
、日本為
20ppb
,美國則為
30ppb
。我國雖已禁用芬
普尼的噴灑型水懸劑,但仍可使用粒劑於玉米、水稻;此外,農委
會過去
5
年共驗超過
100
件飼料,未曾檢出芬普尼。
農委會說明,依據法定分工,有關藥物殘留標準係由衛生福利
部
(
衛福部
)
訂定,對於有合法使用藥物之行為(如芬普尼合法用
於農作物,而農作物被產食動物攝入,最後人類再食入產食動物及
其產品),還須經國內外實驗、動植物殘留量,以及芬普尼的每人
每日攝取量(
ADI
)等綜合評估後並經專家委員會議審議,才得以
訂定殘留標準,過程嚴謹,以維護食品安全。
防檢局強調,即使衛福部訂定雞蛋芬普尼殘留標準,雞農仍不
得使用芬普尼於產食動物,同時,芬普尼已列為養禽場例行檢驗項
目之一,若有違規使用將依規定裁罰。另外,農委會刻正修正《畜
牧法》,未來若發生重大食安事件,則直接撤照撤證,勒令違法蛋
雞場停業。籲請各界支持芬普尼殘留標準的訂定,讓雞蛋產業有安
全生產的依據,消費者有安心吃蛋的權利!
(
農委會
106.11.2)
行政院院會通過「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部分條文修
正草案 期立法院於本會期完成修法,讓農田水利會更
能發揮專業效能
11
月
9
日行政院院會通過農委會擬具之「農田水利會組織通
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為配合將農田水利會升格改制為公務機關
之需,增訂停止辦理會長及會務委員選舉,並將臺灣北基等
15
個
農田水利會之第四屆會長及會務委員任期延長,使其與臺北市七星
及瑠公等兩個農田水利會同時於
109
年
9
月
30
日卸任,會長與各
級職員準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等相關規定。
農委會表示,目前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所賦予水利會之公權力
不足,以致在業務執行時常遭遇困難,如灌溉水質受污染僅能通知
地方環保機關處理,無法達到即時防治之目標,危害農產品安全;
另目前尚有
54
萬公頃農地非農田水利會服務範圍,其農業灌溉設
施不足,為讓更多農民受惠,實有必要擴大其服務範圍;且政府每
年補助農田水利會約
60
億元之人事費及工程經費,實有必要針對
農田水利會業務功能與組織設計進行研討,以提升專業服務效能。
對於為何延長現任會長、會務委員任期,農委會說明,由於臺
灣北基等
15
個農田水利會之第四屆會長及會務委員任期將於明
(107)
年
5
月
31
日屆滿,而臺北市七星及瑠公等兩個農田水利會之第四
屆會長及會務委員任期則至
109
年
9
月
30
日屆滿,兩者相差兩年
四個月。為利農田水利會升格改制為公務機關後之業務功能與組織
設計,爰本次「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重點為終
止會長及會務委員選舉,並將臺灣北基等
15
個農田水利會第四屆
會長及會務委員任期延長,使其與臺北市七星及瑠公等兩個農田水
利會同時於
109
年
9
月
30
日卸任。
農委會指出,該會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盼立法院
於本
(
第
9
屆第
4)
會期完成修法程序。並對於改制升格為公務機關
後之人事制度、組織設計、資產運用與管理及基層水利小組組織運
作等事項,持續加強與各農田水利會溝通,以維護水利會既有員工
權益,創造農民最大的福祉。
(
農委會
106.11.9)
資訊公開引導適地適用 推動綠能設施共榮發展
土地編定前之祖墳、土地公廟不影響太陽能板設置
農委會表示,為保護農地及維護農業生產環境,農地存在違
規使用情形,應於違規情節排除後,始得同意容許使用設置農業設
施,惟法規亦有規範例外情形,當視個案狀況予以認定。
農委會強調,鑑於土地使用管制在用地編定之初,土地上已有
部分設施物存在,如祖墳、土地公廟等既存於農地上之事實,故該
會在相關法規規定上,對於該類設施物已有例外適法處理之情形。
針對報載個案發生之問題,農委會表示將由該會農業綠能專案小組
協助地方政府及光電業者視實際狀況務實解決。
透過資訊公開,以利引導適地發展,共創農電雙贏
對於已公告不利農業經營地區範圍得設置免與農業經營結合之
綠能設施,農委會已建置查詢圖臺,並公開農業及農地資源盤查結
果供外界參考,光電業者可透過該圖臺
( https://map.coa.gov.tw/farmland/survey.html
),事先掌握土地使用現況及適法性,作為投入評估之依
據。
(
農委會
106.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