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蔬菜一個安全的家」-農委會推廣強固型溫網室設施
105
年多次颱風豪雨造成生產設施受損及引起菜價波動,為
保護蔬果生產及穩定供應,農委會將自
106
年起,每年輔導
400
公頃強固型溫網室設施,且補助比例由
1/3
提高至
1/2
,每公頃最
高可補助
550
萬元,加上優惠貸款協助農民及各地方政府配合推
動,並擬引進企業共同投資農村及農民,擴大投資效益,預計
5
年達成興設
2
千公頃之目標。
結構型設施提升防災效能,建構安全農業
農委會表示,本次設施型農業
5
年計畫將採最高補助比例
1/2
,補助項目包括加強型水平棚架網室、捲揚型塑膠布溫室及鋼
骨結構加強型塑膠布溫室等,依據申請項目不同,每公頃最高金
額補助
550
萬元,該會考量目前溫網室設施之規格及結構不一,
農民較難分辨及諮詢,因此,特委請專家學者繪製
9
種不同類型
溫網室設施標準圖樣供農民採用,以節省農民施作成本,未來採
用標準圖施工將更有保障。
優惠貸款與相關配套措施,助農民一臂之力
農委會補充,為協助農民投入設施產業,本計畫提供「青年
從農創業貸款」、「農民經營及產銷班貸款」等措施,貸款利率
為
1.29%
、貸款額度
250
萬元至
500
萬元。
(
農委會
105.12.13)
加速農業新農民培育,擴大辦理農業公費專班
為加速農業新農民培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將於
106
學年度
擴大辦理農業公費專班,於嘉義大學開辦農業公費專班
2
班、屏
東科技大學開辦
1
班、明道大學開辦
1
班,由政府提供公費生待
遇之相關補助,畢業後積極輔導其經營農場,從上至下精準培育
具創新經營能力的農業接班人,歡迎國內外公私立高中
(
職
)
以
上畢業生,依學校公告日期踴躍報名參加甄選,加入青年從農行
列,成為臺灣農業的生力軍!
凡國內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或高級職業學校
以上畢業者、應屆畢業者或符合報考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者均
可報名參加農業公費專班遴選,相關報名日期與簡章將由學校公
告後受理,竭誠歡迎有意從農的青年學子加入從農行列。
(
農委
會
105.12.14)
從產地到餐桌 由賣場進校園產銷履歷農產安心好食代
全面啟動
農委會自民國
96
年推動產銷履歷制度,至今已邁入第十個
年頭。在農民的堅持努力、認驗證機構的嚴謹把關、輔導單位
的用心投入之下,截至
105
年
11
月底,共有
1,726
家農產品經營
業者加入驗證。消費者可在全臺共計
464
家販售通路據點,輕易
採購到產銷履歷農產品。使用產銷履歷食材的溯源餐廳家數達到
525
家,是
104
年
181
家的
2.9
倍,顯見突破性的成長。為守護下
一代的健康,農委會積極推動營養午餐使用產銷履歷食材,目前
臺北市、苗栗縣、臺中市等計
26
校,均陸續採用。
農委會強調,每一張產銷履歷標籤所代表的,不僅僅是資訊
的公開透明、第三方驗證的嚴謹把關和風險控管上的成效,它同
時乘載了生產者的用心,以及對消費者的責任。期待透過通路業
者、溯源餐廳乃至於校園午餐的支持,將這份用心讓更多消費者
看得見。農委會也將持續努力,帶領認驗證團隊與農業經營者,
努力守護產銷履歷制度價值與認驗證品質,並呼籲消費者重視自
己的消費選擇權,共同營造臺灣安心好食代。
(
農委會
105.12.15)
對雙北與桃園市餐盒食品公會對學校午餐食材
採用四章一
Q
共識的回應
農委會感謝臺北市、新北市及桃園市餐盒食品公會對於學校
午餐食材採用四章一
Q
政策的認同與支持,針對這三個公會就四
章一
Q
所發表的共識,回應如下:
一、農委會與教育部先前已經與各縣市政府、校園團膳業者分
北、中、南、東進行分區座談,就
106
學年第一學期
(
也就
是
106
年
9
月起
)
校園午餐食材採用四章一
Q
在推動上所面
臨的問題與需要的協助進行盤點與溝通。
二、為期能使這項政策在
106
年
9
月起全面實施順利,農委會於
105
學年第
2
學期(也就是
106
年
2
月起)在北、中、南、
東分區各找一個縣市進行試辦,確保實施順利並解決試辦期
間遇到的問題,才會全面上路。
三、有關三公會希望穩定四章一
Q
產品供應量的訴求:
(
一
)
農委會會協助擴大四章一
Q
產品的供應來源,例如:
協助各地方政府建立四章一
Q
產品的供應平台,並推
動各批發市場拍賣四章一
Q
產品。
(
二
)
對於特殊季節生產的調味品食材(例如蔥薑蒜),農
委會將分階段實施。
(
三
)
對於因天災、疫病或國內生產不足等因素導致供應不
足時,農委會也會擬定配套措施協助。
上述
(
二
)
與
(
三
)
項意見,也會納入學校午餐供應契約中。
四、針對成本上漲的疑慮,農委會會先將四章一
Q
產品的成本資
訊提供給地方政府做為推動執行的參考,並逐一和各縣市政
府及業者討論食材成本,如果未來遇到成本需要調整時,再
由中央政府召集相關部會、地方政府、家長團體與業者共同
會商解決。
(
農委會
106.1.11)
政
令
宣
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