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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ricultural Chemicals Research Institut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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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毒所採用優良實驗室操作規範 提升農藥殘留量試驗品質 (農委會)

Hit: 929
Source: ACRI
Date: 2020/11/04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新聞資料第592號    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藥毒所採用優良實驗室操作規範 提升農藥殘留量試驗品質

 

我國為將國內農藥產品安全評估管理體系提升至與國際接軌的水準,採用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之優良實驗室操作規範(Good Laboratory Practice, GLP )監控制度管理農藥登記。除提升農藥登記相關試驗數據品質外,可進一步促進我國試驗研究資料在簽訂雙邊數據相互採認的框架下為其他國家採用,提高研究成果於國際間的共享與流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過去即投入大量研究人力與資源建立GLP實驗室,並於2015年成為國內第一個取得農藥在田間殘留試驗之GLP符合性登錄試驗單位。

田間殘留試驗用意在測試出合理之農藥使用方法可能造成的作物最大殘留量,確保農藥上市後之使用方法有正確的安全採收期可遵循,以及農產品訂有適當的殘留容許量。當實驗室應用GLP的管理原則時,必須對於人員的訓練、環境設備運作、研究執行及檔案資料的管理等方面,建立標準作業程序加以規範,並依據國內外的田間試驗規範或準則,對研究個案擬定適當的田間殘留試驗計畫書,確保運作有清楚且正確的依循。

藥毒所表示,GLP管理原則於田間殘留試驗的施行,是由實驗室管理階層指定專精於試驗執行的研究主持人,將實驗室資源妥善運用,使試驗由藥品資訊確認、施藥、採集作物樣品到分析的每一個流程,符合計畫及標準作業程序,並透過獨立運作的品保人員,監督試驗的進行,確認符合預定執行內容及OECD GLP規範。最終試驗單位將彙整具備真實性、完整性、追溯性及科學性的實驗數據,產出符合國家GLP登錄制度要求之研究報告。

田間殘留試驗涉及田間環境、作物種類及農藥使用方法的綜合規劃,藥毒所除秉持以GLP管理原則貫徹於田間殘留試驗中,確保持續產出優質與有效的數據外,並將以多重地點(multi-site)試驗的運作型態,結合各試驗單位執行研究案,擴充試驗型態及量能。另外,藥毒所亦將繼續投入研究接軌國際新的試驗準則,不斷提升各種作物田間殘留試驗品質與科學性,並配合農藥管理主管機關共同推廣GLP管理制度及田間殘留試驗的規劃設計,希望國內殘留試驗的執行在質與量上都有所進步,完善國內農藥管理登記,進一步守護國民與環境之健康。

 

聯絡人: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 張瑞璋所長

電 話:(04)23302101轉101

撰稿人:殘毒管制組 廖偉志助理研究員 

電 話:(04)23302101轉408

圖一

1GLP管理原則於田間殘留試驗的施行。

圖二

2、各類作物田間試驗的規劃。

圖三

3、殘留試驗施藥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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